印台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0    人气:14341    发布时间:2019-04-19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完善鼓励激励机制,引导党政干部奋力谱写新时代印台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铜川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实施“五新”战略任务、奋力追赶超越的实绩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以及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和关心关爱。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镇(街道)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5%,区级部门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0%,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获得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其党政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20%确定。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承担市考牵头部门为全区在市考综合分中加1分以上的,且完成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事项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对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并在市考区中获得加分的镇(街道)和部门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获得进位,对提供重要支撑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道)、部门和个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城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单项指标位居全省前5名的责任部门,且完成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事项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对在推动重点工作、促进转型发展、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和部门,且完成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事项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对公务员集体记一、二等功的单位,且完成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事项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按照35%的比例,对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优秀单位”。

(七)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中成效显著的镇(街道)、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发奖金,奖金差额发放到人。党政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发放奖金,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

(二)对获得中央和省、市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 5万元、3万元的党建经费保障。

(三)对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获得“城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的镇(街道)和部门,按照《铜川市印台区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执行。

(四)对获得“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优秀单位”奖金标准依据相关考核办法严格执行。奖金使用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制定。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列为后备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其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本单位领导职位空缺后,优先从内部酝酿提拔。

(三)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镇(街道)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党政正职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交流重用。

(四)每三年左右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等结果,在全区范围内综合评定5名区管“优秀党政干部”,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五)对在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重点项目、招商引资、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三个经济”及促进转型发展等方面,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或在救灾抢险、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

(六)对公务员记一、二等功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的党政干部,加强重点培养,优先安排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训考察。

(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党委、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同分管的同志每年至少谈话1次;各单位每半年集中组织干部参加1次心理健康专题讲座或辅导,探索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保障体系。同时在执行重要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发生重大变故以及干部思想负担重、精神压力大、现实顾虑多等节点,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探访慰问,疏导缓解压力,加强人文关怀。

(三)保障干部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福利,丰富文体活动,把干部依法依规按政策享有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带薪休假、加班调休、干部体检、工会福利待遇等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研判、干部考察内容。

第九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考评结果提供或认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商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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