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区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0    人气:20496    发布时间:2019-04-19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铜川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履职不力、工作平庸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区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兼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摸底排查结果,综合运用党的建设、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和干部考察中出现拉帮结派、拉票、造假等违规行为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五)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造成我区被“一票否决”或所承担主要指标未完成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单项工作中被区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造成影响的,未完成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或在市、区级单项工作观摩评比中排名末位,且造成影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

(四)在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项目建设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造成我区退位,承担主要退位原因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指标连续两年退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在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核排名中连续两年居后五位的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落实区级及以上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受到区级及以上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五)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六)脱贫成效考核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七)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领导干部。

(八)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中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宗教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央和省、市、区通报批评的,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发生一级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主体在区级部门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六)宗教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的有关领导干部。

(七)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工作中,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 

(一)领导班子总体运行不顺畅、凝聚力不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后改正不力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和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15%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任职试用期满,单位党组织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协会兼职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三)作风不严,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工作推进不力,被媒体曝光的,在重点工作巡察或暗访中被区委、区政府及以上部门或领导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日常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假报备程序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没有履行组织程序私自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区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对涉及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的建议调整人选,区委配合做好有关考核结果认定、提请调整建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区委组织部对辖区内出现的上述情形,书面报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区委组织部认真审核,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工委)、区级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拟重新任用的,在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提拔任职。

第十五条  规范“下”后领导干部的管理。区委组织部建档立卡,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合理安排工作,提升综合素质,促其作用发挥。

第十六条  由于身体、家庭、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恢复健康、家庭问题解决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组(党委、工委)承担主体责任,党组(党委、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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